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在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前提下,根据行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宣传、培训、指导、聘用专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工作补贴等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行政调解经费拨付制度。
(六)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建立由区政府总负责、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司法、宣传、公安、机构编制、信访、维稳、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卫生、民政、国资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部署本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区政府法制办承担全区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在部门内部指定专门科室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调解工作体制。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各行政机关要结合本职工作建立一支专、兼职的调解员队伍,一是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去。二是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行政调解或调解员队伍中,并公布调解人员名单。三是要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各种资源,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行政机关要根据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主要领导应当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本行政机关内部,不得推卸责任。区政府定期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