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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子政务专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负责本单位各类公文的及时收发和分办督办工作,对所收发的各类公文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普通用户职责

  各单位普通用户经当地主管电子政务工作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按照 “ 谁上网谁负责 ” 的原则,不得在电子政务专网上随意复制散发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移动存储设备。

  二、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联系。若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联系本地超级系统管理员。

  三、妥善保管好帐号和密码,离开工作岗位时,及时退出系统。

第三章 电子公文传输及电子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制度

  一、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签收过程。

  二、电子公文传输的内容 : 各级、各部门的非涉密公文和非涉密信息。

  三、涉密公文和涉密信息仍按照原纸质流转方式处理。

  四、通过电子政务专网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五、上报公文程序应参照纸质公文办文原则。

  六、各单位公文管理员每天应及时收发公文,不得延误和积压。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各单位公文管理员不得随意更改手机号码,如更改应及时通过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在电子政务专网上更新。未经许可,不得由他人代理收发工作。

  七、各单位发出的正式电子公文必须与现有纸质公文格式保持一致,并加盖电子印章。

  九、电子公文 及 附件大小原则上不超过 3M 。

  十、各单位公文管理员应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对所接收公文及时催办、督办。

  十一、公文管理员由于个人原因延误公文收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电子印章是指在电子政务专网上进行电子公文传输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二、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上和实物公章相同。

  三、电子印章由单位指定的公章管理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四、接入电子政务专网所有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统一制发。因机构调整和单位更名需新增或修改电子印章,应报请市政府办公室批准,由专门机构统一制作。新增和更换电子印章收取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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