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黄冈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及对投资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属于财政部门固有的管理职能,市财政局是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