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区政府确定应由区财政出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土地储备项目的立项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计划管理)
建立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制度,区发改委是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计划主管部门。
根据市、区两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区发改委于每年第三季度,负责组织下年度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编报项目申请报告,向区发改委提出申报,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资金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区发改委初审后,统一纳入项目储备库。
信息化项目由区信息委负责汇总、审核、综合平衡,编制计划表后,送区发改委一并纳入全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管理。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政府财力的匹配情况综合平衡后,编制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同时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后,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五条 (项目审批)
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审核通过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区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其中应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应及时上报)。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为简化手续,装修类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区发改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需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节能评估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办法按《静安区重点建设和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节能评估的审核管理办法另定。
第六条 (概算控制)
项目概算由区发改委负责核定,项目概算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改。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项目概算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项目建设单位是控制项目概算的责任主体,如发生超项目概算的,原则上超支部分应由项目责任主体自行承担,如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