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或认定的有效举报,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不予保留。
第四十三条 (保密、回避、问责)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或电话录音等。
(二)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区监察局会同区安委办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第九章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四十四条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既列入区机关部门绩效考核又列入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考核内容)
(一)依法依规设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决策和工作措施,解决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按照干部和人事管理权限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级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设施设备更新维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事故防范与隐患治理、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表彰奖励等。
(五)认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六)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隐患治理情况。
(七)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按计划进行日常安全督查和检查。对危险性、危害性较大及易发生事故的企业、场所、设施等建档列册,强化措施,实时监控。按照区政府、区安委会(办)部署要求,由主要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两会”等重要节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并跟踪督查隐患的整治。
(九)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定期检验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