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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若干配套措施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若干配套措施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科委《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若干配套措施的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若干配套措施的实施细则
(暂行)

  一、资助“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具有较先进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产品和服务拥有一定知名度;

  3、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4、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6、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或15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或利润500万元以上,且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5% 以上;

  7、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企业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前三年度审计报告、损益表或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企业诚信证书;

  6、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

  7、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工作简历。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会同区商委和相关部门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4、审批同意后,区科委与企业签订合同;

  5、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给予被认定企业资助资金5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日常监管;

  2、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3、资助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的实施应严格履行合同,资金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4、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材料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注:大型企业、集团、烟草业、超市等行业不列入资助范围。)

  联系部门:静安区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化科

  地  址:昌平路710号6楼

  邮  编:200040

  联 系 人:杨科威

  联系电话:62183477

  二、资助创新型企业入驻静安

  (一)申报条件

  1、引进入驻静安区的创新型企业,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一年内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上缴税金在100万元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创新成效显著;

  3、企业上年度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

  4、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二)申报材料

  1、立项申报表;

  2、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财务审计报表和人员名册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海市科技企业联系服务证复印件;

  4、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项目补贴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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