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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若干配套措施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1)由园区建设方(经营方)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主管部门(科技园区报区科委,创意园区、都市产业园区报区商委);

  (2)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

  2、项目认定

  (1)由园区建设方(经营方、管理方)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商委;

  (2)区商委会同区科委和相关部门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项目补贴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对产业园区建设改造,产业园区功能提升,产业调整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或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联系部门:静安区商务委产业发展科

  地  址:武定路969号607室

  邮  编:200040

  联 系 人:佐 军

  联系电话:52133019

  五、扶持孵化器建设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材料

  1、立项申报表;

  2、孵化器认定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于基本建设的项目预算报告、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完工结算单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孵化器管理公司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给予启动性资金扶持;

  2、孵化器功能与空间资源拓展的资金支持;

  3、构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4、重大孵化项目的风险投入。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科委负责对孵化器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联系部门:静安区科委科技企业发展科

  地  址:昌平路710号6楼

  邮  编:200040

  联 系 人:徐云志、周新伍

  联系电话:62182046

  六、资助国家和上海市的各类科技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创新基金和上海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

  2、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新产品资助的项目;

  3、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火炬计划资助的项目;

  4、获得上海市科技攻关计划资助的项目;

  5、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的项目;

  6、获得国家和上海市认定的其他科技创新资助项目。

  (二)申报材料

  1、项目补贴申请表;

  2、国家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计划任务书或项目验收证书复印件;

  3、市有关部门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凡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明确配套支持额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配套资金补贴;凡有配套支持要求但未明确具体额度的,原则上按1:0.5的比例予以配套资金补贴。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配套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2、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需在向国家和上海市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向区科委递交上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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