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给予立项成果资金支持。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科委负责区科技创新项目的日常监管;
2、区财政局负责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的平衡和使用监督;
3、区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的实施应严格履行合同,资金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4、区科委负责项目验收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材料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系部门:静安区科委办公室
地 址:昌平路710号6楼
邮 编:200040
联 系 人:谢天
联系电话:62559746
十、资助申请、授权专利
(一)申报条件
1、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提交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或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
2、没有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3、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且工商、税务注册在本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和户籍、专利申请地址均在本区内的个人。
4、申请资助时间离专利申请或授权时间不满一年。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清单;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须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适用申请专利);
4、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适用授权发明专利);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至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受理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拨付资助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对专利申请的资助:每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3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500元。每项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助。
2、对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每项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人民币1500元。
3、凡被列为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或专利工作的示范、试点、培育单位的,在有效期内每单位每年专利申请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2万元。其他单位每年专利申请的资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个人每年专利申请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其中不包括对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额。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联系部门:静安区科委知识产权科
地 址:昌平路710号6楼
邮 编:200040
联 系 人:徐健
联系电话:62186520
十一、资助上海市各类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学校)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通过本区知识产权局申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2、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
3、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培育)企业;
4、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试点)单位;
5、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学校。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下发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万元;
2、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5万元;
3、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万元;
4、上海市专利工作培育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