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银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万元;
3、对复评获得名牌、质量奖的企业及个人,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其中未享受过本奖励政策的,按首次认定予以奖励;
4、企业获得多个同级别名牌称号的,只奖励其中的一个名牌产品;
5、企业获得多个不同级别的名牌产品称号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名牌产品奖励标准奖励;
6、当年获得名牌、质量奖等称号的企业及个人一般列为次年度表彰、奖励范围。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联系部门: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管理科
地 址:胶州路699号恒森广场B座703室
邮 编:200040
联 系 人:楚辞
联系电话:62184314
十四、推进自主品牌发展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拥有知名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境外注册商标;
3、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等级;
4、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5、达到相应入围要求的,有发展潜力的现代工商业、商业老字号、都市产业、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品牌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品牌发展规划;
2、立项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详见《静安区推进自主品牌发展的实施办法》。
(四)资助政策
1、入围《静安区自主品牌培育目录》;
2、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和奖励等;
(五)受理时间
详见《静安区推进自主品牌发展的实施办法》。
联系部门:静安区商委经济服务科
地 址:武定路969号604室
邮 编:200040
联 系 人:厉振国
联系电话:52133015
十五、奖励科技创新成果、集体
(一)申报条件
1、科技创新成果奖
科技创新成果奖授予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 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
(1)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取得较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2)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技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创新成果以及优秀的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工程类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类项目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2、科技创新集体奖
科技创新集体奖授予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
(1)在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中,注重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在促进本区与国内外进行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为推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本区全民科学技术素养,创造明显社会效益。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成果奖
需报送《静安区科技创新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应提交相应的附件材料为:
(1)技术评价证明,指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等;
(2)水平检索证明,对于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必须附水平检索证明;
(3)知识产权相关证明;
(4)应用证明;
(5)专著或论文发表被引用证明材料;
(6)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软课题和公益类成果可免上述1至4项证明材料。
2、科技创新集体奖
(1)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