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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若干配套措施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4)产学研结合项目。

  2、资助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授予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中,承担下列项目之一的静安区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1)申报承担国家或市、区、部门科研工作和工程建设任务;

  (2)与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课题;

  (3)结合静安区情自主选题立项。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立项书面报告;

  2、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资助领军人才及其团队

  (1)应用开发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至15万元;

  (2)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至8万元;

  (3)经营管理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至8万元。

  2、资助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1)应用开发类拔尖人才资助额度3至6万元;

  (2)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拔尖人才资助额度2至4万元;

  (3)经营管理类拔尖人才资助额度3至6万元。

  (五)受理时间

  评选当年11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队伍自身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出版专著、配备学术助手、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的经费;

  2、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

  3、资助周期一般按照培养计划时限确定,期满后停止资助。

  联系部门:中共静安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地  址:常德路370号408室

  邮  编:200040

  联 系 人:高东铭

  联系电话:62475620

  十八、资助国家和上海市各类信息化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

  2、获得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

  3、获得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

  4、获得国家和上海市认定的其他信息化资助项目。

  (二)申报材料

  1、项目补贴申请表;

  2、国家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批文、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3、国家和市有关部门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信息委;

  2、区信息委受理初审后,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给予项目单位1:1配套资金补贴,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配套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2、项目单位需在向国家和上海市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向区信息委递交上述报告;

  3、项目通过国家和上海市的验收后,项目单位及时将验收材料送区信息委,区信息委将验收材料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系部门:区信息委综合管理科

  地  址:常德路370号225室

  邮  编:200040

  联 系 人:钱晓颖

  联系电话:62473250

  十九、奖励标准化工作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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