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条 对区域内引进总部经济、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高端商业、文化服务业等企业,实行前置服务,简化办理程序,优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优先办理档案管理、人才派遣等公共人才服务,并根据需要提供政策咨询和上门服务。(负责部门:区人事局、区人口办)
※ 第29条 建立静安区人力资源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发布人力资源信息、补贴企业和高管的人力资源中介、培训等相关费用,委托专业机构为入驻本区企业保管人事个人档案,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安排优秀大学生岗位见习等。(负责部门: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
※ 第30条 设立人才公寓。在本区范围内收购一批公寓房,作为人才公寓,优惠提供给重点支持产业的管理人员和优秀人才使用。(负责部门:区人事局区、区建交委等)
第31条 对为本区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高层管理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负责部门:区人事局等)
五、环境政策
第32条 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非外资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除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外,其他一律实行备案制。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负责部门:区发改委、区外经委等)
第33条 鼓励中小企业的设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凡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应允许内资企业经营;凡是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应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应允许其经营。(负责部门:工商静安分局)
第34条 对于在本区设立的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出现“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对于在本区设立的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出现“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字样。(负责部门:工商静安分局)
第35条 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兴办现代服务业的,可放宽企业经营场所注册条件。(负责部门:工商静安分局)
第36条 为企业高管、优秀人才设立医疗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对重点行业的高管人员,按相关程序、在区域范围内帮助解决子女入学、家属就业、文化交流、出入境管理等问题。(负责部门:区人事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劳动保障局、公安静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