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绿化美化环境。强化街道、公路、铁路和内河航道沿线绿化美化工作,加强江、河、湖等水体沿岸绿化,注重自然生态保护。以绿化攻坚、节能减排等专项行动为重点,严把各类厂矿、企业环评关,有计划地搬迁、淘汰环境污染严重企业。
34、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将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向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延伸覆盖,建立村庄清扫保洁机制,有步骤、有重点、有规范地建设村镇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逐步建立农村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新机制。利用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项目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农村居民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和炉灶。通过三年努力,完成200个村庄的环境综合治理,省级卫生村达到20%。
35、人人动手清洁家园。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日常保洁和周末环境卫生大扫除制度,在做好日常保洁的基础上,组织群众周末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活动,保持市容和社区卫生整洁美观。居委会和村委会应将清洁卫生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环境整洁。城乡居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做好个人和室内卫生,及时主动清理房前屋后杂草污物。
36、加快卫生及生态城市(镇、村)创建步伐。各级政府要将卫生创建作为优化人居环境、投资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措施,以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和卫生示范景区创建为抓手,探索卫生创建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2015年前十堰城区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所有县城均创建成省级卫生县城,自2011年起,每年创建省级卫生乡镇2以上个,卫生社区3个以上,卫生村10个以上,卫生示范景区1个以上,创建省级生态镇(乡、办事处、涉农街道)3~5个,省级生态村10~20个。市政府对创建成功的国家卫生城市(镇)、省市级卫生城市(镇)、国家级生态乡镇、村和省市级生态乡镇、村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评定为省市级文明城市(镇)或文明单位者,必需先获得省市级卫生城市(镇)或者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37、加大城市环境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各地要增加执法力量,加强对城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违反《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