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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加强威海市区户外广告资源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含山东马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属烟威高速公路市区段、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青威高速公路市区段)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收入全额的30%上缴财政。

  3.以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由物价部门制订明细征收标准,城管执法部门按标准征收。

  (四)设置期满户外广告的处置。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期满后重新招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四、现有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置

  按照“减量规范、公开公正、稳步推进”的原则,户外广告资源使用程序启动后,对现有的已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允许有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结合户外广告设施类别期限和已设置的时间确定。

  (一)经审批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自初始审批之日起满5年的,原审批手续到期后,不予续办审批手续,所有设施自行拆除。若原审批位置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定位为同一点位,且需进行设施转让的,现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获取单位应与原设施产权单位自行协商,达不成转让协议的,原设施产权单位应自行拆除,让出位置。自初始审批之日起不满5年的,使用期限可延至5年,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沿街单位和经营业户的门头招牌、牌匾等应按城市容貌标准审批设置,不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车体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指示牌等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公交车体禁止设置各类商业广告,公路和高速公路市区段两侧非公路标志及公交候车亭商业广告由国资、交通运输、公路、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共同负责清理整治。

  (五)市区道路交通标志上禁止设置广告牌,对现已设置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清理,正在使用的各类交通标志牌、警示牌、旅游导向牌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维护整治。

  (六)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有关规范。进一步修订完善《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尽快制订出台《威海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要求、标准等,确保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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