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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二)甲、乙种证明的填开和使用一定要规范。凡有关内容或栏目填写不全或使用复印件的一律做无效处理;
  (三)甲、乙种证明要由专人保管和开据,并按《办法》要求设置专门的管理台账,以备核查;
  (四)县、区税政部门每季对甲、乙种证明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记录存档,市局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 各征收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加收滞纳金、扣押、罚款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防止偷、欠税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基层征管单位对采用耗电量法测算资源税的纳税人,吨铁精粉耗电量低于60度的每年入户检查不得少于2次。各县(市)、区局对基层征收单位政策执行及征管情况要定期检查。市局每年组织一次抽查。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局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详细、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或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4年12月14日制定的《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唐地税发〔2004〕165号)和2006年8月17日制定的《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唐地税函〔2006〕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资源税征管方式鉴定表

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名称

 

注册地址

 

登记注册类型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账  号

 

联系电话

 

上年产量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资源税额

 

上年增值税额

 

上年征管方式

 

行次

项  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总额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5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征 管 方 式

纳税人意见:

  

办税员: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分管税务机关(分局)意见:

   

管理员:

 

分局长: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税务机关意见:

  

主管局长:      (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税务机关意见:

 

 

 

主管局长: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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