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市直学校教师正常补充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建立市直学校教师正常补充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市直学校教师正常补充机制实施办法
(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建设一支适应十堰教育现代化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我市实际和《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十政办发〔2008〕29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直学校教师正常补充机制,是指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教师队伍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采取“凡进必考,逐年补充”的办法,逐步补齐教师实际缺口,解决教师数额不足的问题,消除未被聘用人员代课现象,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教师队伍。
第三条 市教育局所管辖学校(含市教育局东风分局)教师招聘、补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直学校教师正常补充机制工作在十堰市市直学校教师正常补充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二章 建立教师队伍正常补充机制原则、程序
第五条 实行每年定期招聘制度。从2011年开始,由领导小组负责每年招聘一次教师。市编办每年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及时下达教师招聘计划。市人社局、教育局负责制定招聘简章,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每年9月启动教师招聘工作,次年3月发布招聘信息,4月组织招聘考试,5、6月办理新教师到职手续,8月进行岗前培训,9月正式上岗。
第六条 招聘程序为:
1、上报招聘计划。市直属学校和东风分局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教育局上报各校招聘计划,包括拟招聘人数、岗位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