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太清路47号商住项目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
日常运行、养护服务 | | | | 1) | 共用部位 | 三类 |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 0.02 | 2) | 公共照明 | 二类 |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 0.02 | 3) | 消防系统 | 二类 |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 0.01 | 4) | 避雷系统 | |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 0.01 | 5) | 弱电系统 | 一类(减三) |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 0.04 | 上述收费标准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不得上浮,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协议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物业管理企业在实际服务中如未达到上述申报服务等级,应按照青价房[2007]14号文件规定相应降低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青价房[2007]1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指导标准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当执行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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