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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等部门修订的《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第四条 本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符合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目录范围,在行业中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区商务委推荐申报,通过市级专家评审且列入当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计划》的,对市经济信息化委的资助资金给予适当的匹配资助;
  (二)对由企业建立并经相应政府机构认定的具有引进、吸收与创新功能的下列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的建设经费匹配或补贴:
  1、对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5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2、对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视该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的贡献度,企业产值在5千万至1亿的给予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专项补贴;企业产值在1亿以上的给予80万元的建设项目专项补贴;
  3、对认定的国家、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研发的产品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的,在上述资助、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各上浮20%的资助、补贴。
  (三)对企业从国内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并取得引进技术吸收与创新效果和自主研发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升级项目,给予适当的专项补贴。
  上述资金原则上每年度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不予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支持资金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普陀区企业技术引进、吸收、创新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绩效评估报告);
  (五)凡经国家、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技术引进吸收与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其他项目提供专家评估报告。
  第六条 由区商务委负责并受理区内企业的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七条 已进行过专家评审并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的项目,参照普陀区“国家、市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匹配支持资金实施细则,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核,并经区政府审签后,由区商务委与项目单位签订《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合同》,给予奖励资助。
  第八条 由区商务委组织对其他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得出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联合审核,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后,由区商务委与项目单位签订《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合同》,给予相应的资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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