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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除上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市政府规章外,其他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市条线部门确定的需要检查的内容。也可围绕“迎世博”和“关注民生”的主题,确定本单位需要检查的内容。一个单位原则上只检查一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
  (一)自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采取听取相对人意见、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反映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履行、行政处罚情况等。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重点检查。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重点检查,主要是检查市政府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抽查。在自查基础上,区法制办将选择若干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抽查。
  六、时间安排
  (一)8月至9月为自查阶段。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在9月3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在10月1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10月为重点检查阶段。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要求组织重点检查,同时组织抽查。
  (三)11月为总结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区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这次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职能机构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
  (二)实事求是,认真自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等。
  (三)讲求实效,严格规范。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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