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指导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开展工作。负责对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结算的费用进行复审和资金拨付;
(八)定期向群众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行情况;
(九)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汇报工作;
(十)自觉接受县人大、县政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本乡镇(街道)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协调工作;
(二)审定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
(四)定期检查、督导辖区内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
(五)负责解决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矛盾纠纷的调处;
(六)监督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
(七)定期或不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八)完成县人民政府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合管办的决议事项;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编制月报及工作简讯,并及时上报;
(三)审核支付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监督检查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情况;
(四)审核支付本辖区内参合农民就医报销的补偿资金;
(五)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的具体实施;
(六)定期向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县合管办汇报工作情况;
(七)监督本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每月补偿情况的公示工作;
(八)按县合管办制定的计划、目标、制度、要求完成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