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做好农民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建议及满意度的调查研究工作,接受县合管办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各社区、村民委员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承担以下职责: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发动和医疗费报销的监督;监督村卫生所的卫生服务;管理村级合作医疗的运转情况;收集并公开有关信息;监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民的就医行为。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职责:
(一)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和医疗行为管理小组,定期对本单位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进行自检自查和评估;
(二)为所有参合患者提供优质、价廉、高效的医疗服务;
(三)遵守县合管办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措施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协议,严格控制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
(四)负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就医的身份核实、医疗费用兑结、医疗费用补偿、医疗费用登记录入工作;
(五)认真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表、卡、册,及时向县、乡镇(街道)合管办办理报账手续;
(六)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需要,不断深化自身内部的改革,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工作;
(七)抓职业道德、行业作风建设,在诊疗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八)按目标责任书及定点服务协议的要求完成各项具体工作,接受县合管办的年度量化考核。
四、参合者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参合对象:
我县户籍的农业人口(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户口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 参合人的权利:
(一)享受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二)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三)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四)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对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