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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参合人的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农村合作医疗经费;

  (二)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章程;

  (三)配合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五、基金筹集

  第十七条 自2011年4月1日起,提高新农合参合人员筹资标准,来源及组成是:

  (一)新农合现行政策筹资标准。2011年度参合筹资标准为150元/人·年,其中:中央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15元、县财政补助15元,个人缴纳30元。

  (二)新增资标准。市财政按每人75元增资补助。

  第十八条 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塔甸镇大西村委会上本皮、下本皮、大箐、小箐、大西、以它得、三棵桩、咪迟则、戈嘎、尼去本、迭嘎可、术代去、上借代、下借代、它得起、普杰黑、富良棚乡婀娜村委会阿地玛新村、他代莫、石板村委会白沙莫、阿努力、以正可、小街镇水车田村委会水车田、新寨村民小组共23个村民小组农民和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参加合作医疗的,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全额资助每人30元的参合费。

  第十九条 社会各组织团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经费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或按捐资要求使用。

六、基金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收取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自筹经费,以户为单位统一向参合农户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为防范缴费资金滞留和风险,各乡镇(街道)收缴的参合资金要及时、足额汇入县新农合资金专用帐户。

  第二十一条 基金实行先审后付,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凭用药处方、补偿登记台帐及住院原始资料按月到乡镇(街道)合管办核销补偿。各乡镇(街道)合管办凭住院报销月报表、门诊报销月报表及相关的住院、门诊原始资料按月到县合管办核销补偿。县合管办每月核拨各乡镇(街道)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的合作医疗费用。

七、基金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5%的风险基金后(当风险基金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继续提取),用于门诊补偿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5%,用于住院补偿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75%。每年节余的资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医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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