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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执行“零”起付;对年龄在70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参合患者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上述23个村民小组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在规定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对同时可享受“零”起付及提高3个百分点的患者,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第二十五条 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偿,同时实施严格的限价收费政策。乡级住院分娩正常产收费控制在750元以内,凭准生证每例一次性补偿350元;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950元以内,凭准生证每例一次性补偿550元。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阴道手术助产(胎头吸引、产钳、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术)和剖宫产的,凭准生证按住院补偿比例补偿。

  第二十六条 对阑尾炎、腹股沟疝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手术治疗实行单病种限价定额补偿管理。阑尾炎乡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4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200元,每例定额补偿1300元。单侧疝气手术治疗乡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4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100元,每例定额补偿1250元;双侧疝气手术治疗乡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100元, 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150元,每例定额补偿2000元,手术中确需使用疝修补材料(补片)的,补片费不计入限价,使用补片的每例定额补偿300元,差价由患者自费。在“亮睛工程”实施期间,进行白内障手术治疗的,每例定额补偿500元。

  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单病种限价定额补偿疾病及住院分娩正常产按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补偿标准进行定额补偿。

  第二十七条 参加学生保险的学生及其他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补偿,但需经合管办验证原始单据后凭住院相关单据复印件补偿。

八、参合者就医程序和补偿程序

  第二十八条 参合人员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补偿程序。

  (一)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县内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实行现场补偿。

  (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肿瘤(化疗、放疗)门诊医药费先由患者自付,每月凭门诊处方、门诊费用收据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到所属乡镇合管办审核报销。结核病患者疗程结束由县疾控中心现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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