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现场补偿;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凭住院费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合作医疗证、患者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用药清单、准生证等相关材料,回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办审核报销。
第三十条 县外住院补偿时限为出院后1个月内,1个月后再申请住院补偿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确因外地就医交通不便、报销材料不全需补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时间推迟可酌情考虑延期。
九、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药品采购
(一)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新农合药品采购的比例达80%以上。
(二)新农合药品中,凡通用名与集中采购目录内相同的药品,必须一律采购成交品种,不得以规格、产地、含量、包装、商品名和用药习惯等不同为理由拒绝使用集中采购成交品种。
(三)严格执行新农合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新农合用药品种只能由经过遴选产生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定点医疗机构要免费如实为参合者提供处方、病历、统一的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证、和转诊审批表等相关报销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补偿报销规定;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报销的项目;
(五)定期公示在本机构就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和住院补偿情况;
(六)县合管办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完善院(所、室)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接受合作医疗管理、监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的,参合农民据实向乡镇(街道)、县合管办投诉、举报,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