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昌平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区政府专网建立信息平台,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管理模块”对接,以信息平台为载体,实现对全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数据归集、任务分转、整改反馈、存量公示及问题通报等功能,实时反映全区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存量分布和管控查处情况。
(二)落实七项机制,完善查处取缔机制
1.建立无证无照违法行为移转机制。各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信息及证据报送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分转至相应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录入昌平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跟踪督办。
2.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对威胁群众健康、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违法建设拆除、流动人口管理、环境秩序整治等日常性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同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杜绝出现新生的无证无照经营聚集区域。
3.建立反弹防范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对查处取缔完毕的无证无照经营场所进行管控,加大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防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出现反弹。对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违法建设场所,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证照;经营主体无法取得相关证照的,应引导转行经营或关停。对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非法场所,待有关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完毕后,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对非法场所进行进一步处理,涉及违法建设的,要按照《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予以查处。
4.建立公共服务协作机制。供电、供水、供热、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商用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住所产权证明及相关许可文件,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主体提供相应服务。同时,要根据有关部门的执法函告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5.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作为联络员,参加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召开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