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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是指岗位实行全日制用工,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要求,被招用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用工主体与被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薪酬的公益性岗位。

  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用工主体:岗位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通过向第三方购买服务形式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由第三方作为用工主体。

  2.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是指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形式不固定,用工主体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任务协议书,并发放一定生活补助费用的公益性岗位。

  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用工主体: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二)管理原则

  1.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2.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严格执行市级有关政策,原则上不再变化;市级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政策及时调整。

  3.区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工主体要参照本意见,明确招用人数、人员要求、薪酬补贴,并细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4.已开发设置的区级公益性岗位,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纳入全日制用工模式管理的,必须按照《昌平区申请全日制用工模式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后履行报批程序。

  已开发设置的市级公益性岗位及区级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要按照相关规定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用工关系

  1.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用工主体要与被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实行规范的劳动关系管理。

  2.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用工主体要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任务协议书,明确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任务标准。

  3.劳动合同或任务协议书由岗位用工主体负责制定,岗位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四)薪酬待遇

  1.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按不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随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进行相应调整;用工主体要按规定为被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由用工双方在任务协议书中进行约定。

  3.区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岗位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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