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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城管协管员服装费(按每四年更换一次的标准)、管理费、培训费、奖励费由区财政按年度拨付至区城管监察大队。

  第三十二条 城管协管工作用车运营费由区财政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三陵特区办事处按比例负担。

  第三十三条 城管协管日常办公经费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三陵特区办事处负担。

  第三十四条 城管协管员与区城管监察大队各分队执法人员合署办公,办公场所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三陵特区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三十五条 城管协管员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应符合同期北京市相关法规规定标准。

第十一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六条 区城管协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城管协管员的组织领导;区协管办负责执行区城管协管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十七条 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城管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指派、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等。

  第三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三陵特区办事处负责城管协管员日常办公经费的保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和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城管协管员招录方案、程序的审核,并就相关法律政策给予解答。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城管协管员相关经费的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城管协管员管理所适用法律、法规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安昌平分局负责配合做好城管协管员招录的政审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市城管执法局和区政府的有关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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