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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陀区区管、区属骨干城镇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陀区区管、区属骨干城镇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普府办〔2009〕1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管、区属骨干企业:
  《关于加强普陀区区管、区属骨干城镇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2009年12月2日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加强普陀区区管、区属骨干城镇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本区区管、区属骨干城镇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及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和谐新普陀奋斗目标,理顺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原则
  区集资委依法对区属集体资产实施指导和监督。区集资委不履行企业集体资产出资人职责,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区集资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监管范围
  本意见所涉及的区属集体企业,是指区管、区属骨干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四、监管模式
  区管、区属骨干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则上归口区集资委实施监管。
  五、监管职责
  (一)区集资委职责
  1、负责国家和本市有关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本区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并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2、负责本区城镇集体资产统计分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基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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