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辟绿色通道。对市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打破常规,特事特办,优质服务”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市重点项目实行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各有关职能部门不论职能分工,首家受理部门要负责告知办事程序。属本部门办理的事项,要按照规定优先从简从快办理。对不属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必须在1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并转送相关部门。对于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各主管部门实施并联审批。需报国家、省审批的,主管部门要全程跟踪服务。供气、供电、供水等单位要对市重点项目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主动搞好衔接,优先予以保障。
(三)优先保障建设资金。通过各类银企洽谈等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积极吸引境内外投资基金参股市重点项目建设。支持项目业主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拨付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四)优化外部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对市重点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未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收取。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行为,为市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建立健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制度
(一)落实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分级负责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市重点办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督办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市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搬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是市直属和跨县市区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水电、林业、电信、电力、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分别对市重点项目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支持保障工作负责。
(二)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每年一季度,领导小组与责任单位签订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年底组织工作考核,对建设进度和质量或前期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