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发[2011]11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住建委(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根据《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拟定了《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根据《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按激励性转移支付形式、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原则:坚持“贡献大、得益多”、“完成好、奖励多”原则,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贡献大、完成好的地方,奖励资金安排多。同时,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市(州)政府依据与省政府签订的《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各项任务指标按年度分解到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并与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报送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墙革办)备案,作为对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市(州)建设部门根据《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和《责任书》,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向省节能墙革办报送考核情况。省节能墙革办组织对市(州、直管市、林区)进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