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之前,应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经主任会议确定,区人民政府委、办、局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工作室负责人,代表小组召集人,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本区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或者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