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安监、工商、卫生防疫、国土、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水务、消防、监察等部门要大力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力配合支持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开展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2.建立一支镇(街道)专项巡查防控队伍
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整合原土地矿产资源看护队,于5月底前组建一支不少于30人的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巡查防控队伍,由镇(街道)主管副镇长(副主任)任队长,经费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区财政按原土地矿产资源看护队经费总额拨付,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财政负担。镇(街道)专项巡查防控队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和拆除等工作,实施24小时巡防监控,按照《规定》要求对新生违法建设做到发现一处、制止一处、拆除一处。
3.建立一套举报违法建设奖励制度
充分发挥群防群控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实名举报的新生违法建设,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物质奖励(奖金)。奖励制度包括受理举报、核实认定、奖励兑现、存档备案四个环节。区专职拆违执法工作队负责受理举报,进行初核,根据举报信息实际情况报送国土、规划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实认定;经认定属实的,由作出认定的部门将认定结果立即反馈给区专职拆违执法工作队;区专职拆违执法工作队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奖励兑现,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区专职拆违执法工作队要在接到举报当日完成初审工作,国土、规划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送达举报信息或镇(街道)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违法建设认定工作;违法建设一经查证属实,区专职拆违执法工作队要在当日通知违法建设所在镇(街道),镇(街道)专项巡查防控队要在接到通知1小时内赶赴现场,下达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镇(街道)组织拆除。
举报违法建设奖励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负担,其中,举报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支付;举报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奖励资金由所在镇(街道)财政支付,区专职拆违执法工作队可先行垫付,每半年由镇(街道)财政划拨到区专职拆违执法工作队专项奖励账号。
4.建立一套违法建设拆除工作联动机制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通过明确责任主体,采取年考核、月计划、周督办、日反馈等工作措施,实现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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