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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加大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的通知

  规划、城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责单位;各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城镇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责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或违法建设规模、面积较大的,由规划、城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责单位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由公安机关负责提出风险评估报告,报请区政府、区委政法委研究同意后,由区政府主管区长牵头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辖区违法建设实际,每月制定拆除计划,确定拆除项目清单,并报区专职拆违执法工作队备案。要把群众反映强烈、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恶劣和新生违法建设作为拆除工作重点,做到每周都有拆除完毕的违法建设项目,每月月底前完成当月拆除计划。各镇(街道)在按时完成拆除计划的同时,要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违法建设项目的拆除工作,确保“镇报区点”的违法建设项目得到彻底查处,形成区、镇(街道)联动协同治理违法建设的工作格局。

  区专职拆违执法工作队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实时掌握拆除进度,每周逐项进行督查、督办、销账。

  区委、区政府将把各镇(街道)违法建设拆除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工作措施,加快整治违法建设的工作进度

  各镇(街道)要全面落实属地责任,组织开展一系列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活动。各部门要建立沟通协办机制,明确责任,加大力度,配合镇(街道)坚决采取停工、停水、停电、清理外来人员、斩断非法利益链条、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违法当事人法律责任等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安监部门负责下达停产停业通知,工商、卫生防疫等部门负责取缔相关营业证照,公安部门负责清理外来人口,供水、供电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负责停水停电。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占用耕地的小产权房要坚决予以拆除,并协调相关部门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特别是对从事多处违法建设以及为违法建设非法融资的当事人坚决予以打击;村委会要全面清理侵街占道、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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