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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实施《游览船服务质量要求》开展游览船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一)申请时间

  星评委办公室每月受理游览船的星级评定申请。

  (二)申请材料

  游览船申请星级评定,由游览船所在企业向星评委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有游览船服务质量贯标、达标企业自我验收的报告,报告中应有实施《游览船星级评定细则》的情况说明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以及游览船的建造和运营管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自查自评情况说明。

  五、游览船星级评定和复核

  (一)受理

  星评委办公室接到游览船星级评定申请后,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资格进行审定,并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二)检查

  星评委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后安排星评员对申请星级评定的游览船进行评定检查。星评员均应就检查情况提交检查报告。

  (三)评审

  星评委办公室接到星评员的检查报告后,应根据星评员的意见对申请星级的游览船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有:审核星评员的报告、核实游览船的建造及其设备配置和技术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核实游览船服务质量符合《游览船服务质量要求》的情况,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星评委办公室评审结束后将评审报告递交星评委审核通过。

  (四)批复和公告

  星评委向游览船所在企业给予评定批复,并向社会公告。通过评定的游览船,由上海市游览船星级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等级的标志和证书;对于未能达到相关标准的游览船应予以指导。

  (五)标志和证书

  游览船星级标牌和证书由星评委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核发。游览船企业应将星级标牌设置于船舶醒目处,便于游客识别与监督。

  (六)复核

  对已获得星级标牌的游览船每年适时复核一次,复核工作由星评委办公室负责实施。

  六、监督管理

  (一)处理

  星评委对已获得星级标牌的游览船,在其营运期间应组织、安排星评员,采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暗访、走访客户或召开游客意见征询会议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

  凡已获得星级标牌的游览船,其服务水平下降,不能符合基本标准或相应等级要求的,星评委应给予相关游览船予以警告或限期整改的处理;对整改不力,质量问题严重的游览船视情予以降星或摘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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