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登记备案
小型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应主动到所在地街道、镇建设工程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管办)进行小型建设项目备案登记;各街道、镇应通过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市容管理、经济管理、消防管理、网格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和责任单位平时巡视和检查中主动告知各建设单位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并发放备案告知书,明确备案责任。
四、信息报送
各街道、镇辖区内的各居委会和物业公司负责各居民区及小区周边沿街商铺在建工地的信息报送工作;城管、市容、绿化管理和网格分中心负责道路两侧在建工地的信息报送工作;经济科(经发办)负责区域范围内工矿企业、商务楼宇内在建工地的信息报送工作。
五、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单位备案登记和各部门单位报送信息,各街道、镇建管办应进行实地踏勘,甄别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其中依法必须报建(报监)的建设项目,发放建设项目报建(报监)告知单,同时将建设项目情况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六、公示监督
各街道、镇范围内的小型建设工程实行公示监督制度,根据在建工程登记备案信息,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张贴施工告示牌,自觉接受各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项目产权所有人、出租人、承租人和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签署小型建设项目公示承诺书,同时与相关职能部门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市容管理责任书,并发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管理告知单。
七、检查督办
各街道、镇建管办应定期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办公室、派出所、城管、绿化和市容管理等职能部门依法对区域范围的小型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等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绝安全检查和整改不力的建设工程应上报联席会议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八、责任考核
各街道、镇对辖区内的小型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负有督办和监管职责,行政主要领导作为小型建设工程监管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纳入各街道、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各街道、镇小型建设工程管理联席会议每年应对先进个人与集体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工作不力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街道、镇应落实必要的人员、工作经费和考核奖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