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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职能分工)

  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土地、环保、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发展规划)

  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项目储备库)

  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发展建设规划等,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项目单位应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其中对项目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具体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年度计划编制)

  每年第三季度,结合本区预算编制工作,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上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的必要性、功能定位、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年度计划。

  区发改委根据发展建设规划及区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量入为出、确保必需、突出重点、统筹平衡的原则,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会审后,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年度计划执行)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调整。维护类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开展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

  如遇市相关部门临时下达任务,或由区政府确定、或涉及公众安全等确需年内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相关程序及时申请追加年度计划。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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