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代建制试点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区代建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
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查;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单位应当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同时报送审价报告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直接组织审计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束后,由区审计局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具体办法由区审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区财政局及时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依此办理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区档案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竣工档案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后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