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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严格依法合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报告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资金使用等情况。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区发改委可对项目单位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计划和停止审批其它项目等决定;区财政局可对项目单位作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区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区档案局对重点档案损失的项目单位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

  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批复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咨询、设计单位,由区发改委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对项目单位未经区发改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项目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区审计局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财务(投资)监理机构,由区财政局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任务,并给予相应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的工程监理单位,由区建交委会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任务,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的责任)

  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稽察)

  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公室根据《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稽察,对重大事项和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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