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虹府发〔2011〕13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单位:
《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上海市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文件精神,加快调结构、促转型的步伐,吸引优质资本、项目和技术集聚虹口,鼓励航运和金融服务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落户虹口,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提高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在区域经济结构中的比重,更好地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特设立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对符合本区发展规划的产业领域进行创业投资,不唯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保证产业投资企业和被扶持引导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其它投资。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虹口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的需要。
第二章 引导对象
第七条 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符合产业导向的创业企业。
第八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税收关系在虹口区域内的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航运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现代商贸业、文化创意旅游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