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投资业绩突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和信息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三章 设立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十条 区政府设立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规模为3亿元。2011年先期投入2亿元,其中80%用于阶段参股,20%用于跟进投资,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追加和调整。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对现有扶持企业的有关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动用区财政历年结余,预算新增安排筹集,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和利息收益。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成立引导基金管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区政府领导及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国资委、税务分局、区审计局、区投资促进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的资金筹措、管理制度、投资决策、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具体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经理事会授权,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组成,成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半数。
第十五条 经理事会授权,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虹口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
第十六条 由虹口区国资投资资金管理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运作机构(以下简称运作机构)。引导基金以该机构资本金的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批准,运作机构负责进行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其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