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运作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责任;
(二)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阶段参股申请和创业企业跟进投资申请,以及其它投资的具体运作。
(三)运作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四)对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理事会、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理机构出具资金监管报告。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买卖股票、期货,不得投资于房地产业,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不得进行赞助、捐赠等支出,亦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投资方式
第一节 阶段参股
第二十一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的投资方式。引导基金主要支持在虹口区发起设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且有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在虹口区内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合作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20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五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较原始投资溢价20%以上;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