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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节 跟进投资

  第三十三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以现金方式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方式。

  第三十四条 被跟进投资项目和企业必须在虹口区注册设立,原则上限于初创期企业。

  第三十五条 对单个创业企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出资额不得高于500万元,且不得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的5%,不得成为该企业第一大股东。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程序参照阶段参股的投资程序,详见《虹口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运作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事项,并报理事会、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五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四十条 被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被跟进的创业企业其它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的,受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受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再加适当溢价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被跟进的创业企业股东之外的其它投资者拟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的,按上述确定受让价格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受让。

  第四十一条 被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引导基金的受清偿权列在被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之前。

第三节 其它投资

  第四十二条 经理事会批准,引导基金可以采用其它方式进行投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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