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监察装备保障。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服务指导,依法从重处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或屡次发生事故的单位,通过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等予以警示。发挥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指导功能,落实20项工作制度(其中会议制度5项,通报制度4项,工作交流制度、事故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督查检查制度、督办制度各2项,约谈制度、考核激励制度、安委会联络员工作制度各1项)。
3.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履职书面报告制度,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签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范畴。加大履职考核力度,完善区有关职能部门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得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和“一票否决”。继续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度通报、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通报、各类典型事故案例社会公布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区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持续安全检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以“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为戒,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以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燃气使用、高层建筑、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地下空间、废品回收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排查影响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加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重点掌握分布在城市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隐患情况,研究落实治本之策,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着力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管理机制,严格实行重大事故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定期通报制度,各部门、各街道、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整改资金,着力推进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对列为市、区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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