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巩固全民健身工作基层组织网络,发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机制作用,使各社区、体育组织、健身团队均配备专职或兼职负责具体工作的体育干部、体育志愿者,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全民健身组织管理体系。
(二)加大全民健身事业财政投入,保障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运作需要。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把全民健身活动、体育设施建设、体育资源开放管理、市民体质监测、体育组织建设等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逐步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财政投入;要认真落实《全面健身条例》关于加大对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投入的规定,完善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落实全民健身设施规划选址,改善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条件。
区规土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等规定,把全民健身设施规划选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十二五”实施计划,充分利用公园绿地、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现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体育健身和户外运动设施。
(四)明确分工、全员参与,进一步健全全民健身服务保障体系。
区教育局等部门要按照《
全民健身条例》要求,做好青少年体育工作,开展适合其特点的体育锻炼项目,监督、指导本区中小学校每学期召开运动会,并会同各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完善学校场地资源向社区开放的制度,对向社区开放的学校予以适当补贴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机关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职工、妇女、青年、公务员等人群定期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育意识,提高健康水平。区体育局、区科委、区卫生局等部门要科学指导市民开展健身活动。
(五)加强依法管理,建立监督机制,推进全民健身长效化管理。
区体育局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等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市民参与体育健身的权益,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障本计划得到贯彻落实,实现全民健身的长效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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