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荆政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依据《
湖北省消防条例》,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外聘消防员工资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应当统筹城乡消防工作,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政府负责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四)市政府每年初与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练,并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或治安联防消防队。
(六)各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