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工作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大对行政复议权利告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要按照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要督促其受理或责令其限期受理;对经人民法院审理责令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通报,督促纠正;对经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受理仍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依法审理、公正裁决。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依法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依法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依法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坚决依法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要把是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
(二)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要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审理。要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三)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改善行政复议办案硬件,积极创建行政复议工作示范单位,促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质量,不追求数量;坚持标杆作用,不降低标准条件;坚持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全市具备条件的单位,9月底前申报,10月省政府法制办将组织考评。对已命名的示范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将实施年度复查,主要复查人员变化情况和案件办理情况,复查报告连同示范单位的自查报告于10月中旬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五、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