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企业用工的若干意见


  (十三)实施就业见习补贴和职介补贴政策。企业建立就业见习基地,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放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可按见习人数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见习补贴。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十四)实施小额贷款贴息补贴政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00万元以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凡符合用工等方面的贷款贴息条件,均可按规定享受地方财政贴息补贴。

  (十五)实施企业招工税费减免政策。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企业招录失地农民、当年度大学毕业生,比照以上优惠政策执行。

  (十六)实施企业高端人才引进政策。企业引进博士等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荆发〔2008〕7号)精神,给予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子女上学、配偶安置、科技项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为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创造条件。

  (十七)实施农民工城镇入户改革政策。凡在荆州中心城区和县市城区、乡镇驻地及建制集镇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均可申请办理城镇常驻户口,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可随转。市内农民工在城镇入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保留。经批准在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就业、社保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权利。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服务工作机制

  (十八)建立企业用工协调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办、市广电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单位共同参加的市劳动力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企业用工工作的统筹协调,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建立联席会议会商制度,及时解决企业用工问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