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09〕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昌平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驻昌高校优质的科教资源,构建产学研一体化区域创新体系,打造商务花园城市,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国科发高字〔2004〕487号)和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中关村管委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京科文〔2006〕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大学科技园并形成聚集,是昌平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也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经济增长点的重要载体。昌平区政府积极鼓励、引导驻区大学科技园融入区域经济与社会一体化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实施,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大学科技园,是指经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经市科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北京市大学科技园”,以及区级大学科技园试点单位。
第五条 可申请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大学科技园,是指总部位于昌平区辖区范围内,且大学科技园开发建设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机构)工商注册在昌平区,并在昌平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大学科技园。
大学科技园分园在昌平区内,总部在区外的,分园经营管理机构及园内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由大学科技园总部一并提出。提出申请的分园及其园内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应在昌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