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昌平公路分局要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委托有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乡村公路大修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三十条 对于区政府批准的本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项目预算计划,按用途主要划分为日常养护(含小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含桥涵等应急抢修工程)两大类,补助标准为:
(一)北京市对乡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和大修工程实行分类定额补助。
1.日常养护:乡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
2.大修工程:
(1)平原乡道每公里补助25万元,平原村道补助20万元;山区乡道每公里补助40万元,山区村道每公里补助30万元。
(2)桥梁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涵洞每道补助2000元,挡墙每立方米补助50元。
(二)区政府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加大对乡村公路的投入。
1.日常养护:乡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2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2.大修工程:
(1)平原乡道每公里补助25万元、村道每公里补助20万元;山区乡道、村道每公里补助10万元。
(2)桥梁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涵洞每道补助2000元,挡墙每立方米补助100元。
3.新(改)建工程应根据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计划投资下达计划。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安排投资补助以外的资金缺口部分,其中:
1.平原乡道每公里10万元,平原村道每公里10万元;
2.桥梁每平方米1500元;涵洞每道2000元,挡墙每立方米50元。
第八章 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本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项目预算,会同昌平公路分局拨付乡村公路建养补助资金。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区、镇(街道)两级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共管专用帐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资金需预先拨入共管专用帐户,经核实后,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共管专用账户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