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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2009)


  第二十九条 昌平公路分局要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委托有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乡村公路大修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三十条 对于区政府批准的本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项目预算计划,按用途主要划分为日常养护(含小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含桥涵等应急抢修工程)两大类,补助标准为:

  (一)北京市对乡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和大修工程实行分类定额补助。

  1.日常养护:乡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

  2.大修工程:

  (1)平原乡道每公里补助25万元,平原村道补助20万元;山区乡道每公里补助40万元,山区村道每公里补助30万元。

  (2)桥梁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涵洞每道补助2000元,挡墙每立方米补助50元。

  (二)区政府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加大对乡村公路的投入。

  1.日常养护:乡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2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2.大修工程:

  (1)平原乡道每公里补助25万元、村道每公里补助20万元;山区乡道、村道每公里补助10万元。

  (2)桥梁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涵洞每道补助2000元,挡墙每立方米补助100元。

  3.新(改)建工程应根据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计划投资下达计划。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安排投资补助以外的资金缺口部分,其中:

  1.平原乡道每公里10万元,平原村道每公里10万元;

  2.桥梁每平方米1500元;涵洞每道2000元,挡墙每立方米50元。

第八章 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本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项目预算,会同昌平公路分局拨付乡村公路建养补助资金。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区、镇(街道)两级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共管专用帐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资金需预先拨入共管专用帐户,经核实后,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共管专用账户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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