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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现居住地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现居住地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人口委〔2011〕38号)


杨浦、宝山、嘉定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为了做好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办制订的〈关于开展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决定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0〕73号)文件规定,就现居住地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试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凡在开展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地区的杨浦区五角场镇,宝山区大场镇、庙行镇,嘉定区马陆镇、安亭镇三区五镇(以下简称“试点地区”)中,已办理居住地登记手续,符合《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沪人口委〔2009〕6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政府财政提供的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夫妇。

  二、操作流程

  1、在试点地区居住、原在户籍地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已婚育龄夫妇,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居住登记证明、结婚证,到本人居住登记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办理《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记帐通知单》(以下简称《服务通知单》)。

  2、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服务通知单》,注明本地区指定的服务机构和拟接受的服务项目。

  3、当事人凭《服务通知单》到指定服务机构接受服务。

  三、资金结算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上述适用对象在试点地区发生的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试点地区区政府或镇(乡)政府按《实施办法》规定渠道列支。

  四、信息数据

  各试点街镇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汇总(参照人口计生部门现有相关的统计局备案报表),报送区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各试点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数据报送市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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