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口计生委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沪人口委办〔2011〕58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试行)》经2011年8月9日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试行)
按照市政府有关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市人口计生委系统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原则
市人口计生委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依法、完整、真实、逐步细化”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地有序推进。同时,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便于社会公众获取。
二、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和主要内容
市人口计生委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编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送的部门预算情况及编制说明;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部门收支预算总数和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数。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地公开部门预算、决算信息。